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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13:50:09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对《国土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 2022年4月11日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作秘密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 地质资料定密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 第六条 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和解除,依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拟汇交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报请省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在汇交地质资料时,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应当在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中标注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有涉密情形的,须按档逐件填报《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 第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及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单位(以下简称“馆藏机构”)所保管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因定密依据或者定密条件发生变化使其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改变的,馆藏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定密单位进行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 原定密单位不清或者无法联系的,馆藏机构按照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的建议,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履行通知程序。原定密单位明确的,应当与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充分协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进行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并书面通知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 馆藏机构与原定密单位对地质资料定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家秘密解除后,涉及工作秘密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并做好管理,不涉及工作秘密且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馆藏机构每年应当将上一年度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报全国地质资料馆备案。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汇总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 第三章 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和保管 第十二条 涉密地质资料要按件、按装具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和工作秘密标志,其中国家秘密标志的形式和标注方式按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工作秘密标志的形式和标注方式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变更后,馆藏机构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解除后,馆藏机构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工作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十四条 馆藏机构应当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的著录管理,按件著录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可同时著录密点、定密依据等信息。案卷级目录数据,应当按每档地质资料中涉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著录该档地质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五条 馆藏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涉密数据处理、存储环境,妥善保管涉密地质资料。各馆藏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和环境。 第十六条 馆藏机构应当对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 第四章 涉密地质资料服务 第十七条 借阅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或者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单位(以下简称“借阅复制单位”)应当出示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者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单位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当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馆藏机构根据借阅复制单位的实际用途确定提供涉密地质资料的内容和数量。 第十八条 在对外交往中需要提供涉密地质资料的,应当报省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证书》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办证单位”),应当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3),并按要求加盖办证单位的公章。下列机关、单位可申请办理《证书》: 1.县(团)级(含)以上的党委、人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 2.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且具备保密条件的单位。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应当提交内容齐全、并加盖了本机关公章的《申请书》。 2.非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除提交内容齐全、并加盖了本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外,还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1)事业单位应当提交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企业资产组成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批文复印件,办证单位具备符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保密机构、人员、制度、场所、设施条件的证明材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接收办证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证书》,每单位1个,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证书》在全国各馆藏机构通用。《证书》封面样式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发证单位办理、制作完《证书》后,应当天将该《证书》的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及申请材料的扫描件等内容上传全国地质资料馆网站“证书信息”栏内,并及时更新证书的有效性状态。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证书》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办证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单位申请信息变更,发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馆藏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借阅复制单位出示的有效证件,核实《证书》有效性,或者在借阅复制单位未能出示《证书》的情况下,核实《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上的《证书》联系人签字和《证书》编号后,向其提供借阅复制服务。 第二十五条 办理借阅复制服务时,馆藏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并存档,登记内容包括档号、件号、资料名称、借阅复制日期、借阅复制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等,并将其中非涉密信息每月上传到全国地质资料馆网站对应的《证书》栏内。在资料归档时,《证书》联系人登录全国地质资料馆网站,对上述信息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借阅复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按照申请时的用途使用涉密地质资料,不得扩大知悉范围,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应当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管理涉密地质资料载体和设备;定期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情况自查。 第二十七条 借阅复制单位应当做好涉密地质资料使用人员的保密管理,并做好使用记录。对符合涉密人员条件的涉密地质资料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涉密人员管理;对不符合涉密人员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加强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涉密地质资料定密、保管、利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质资料保密管理实际情况可以组织或者联合组织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情况检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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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1:00:532021年全国矿产勘查大会在合肥召开
10月11日-14日,首届全国矿产勘查大会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该会议是由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地质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安徽省勘查技术院等单位发起,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主办的一次全国性会议。旨在创新矿产勘查技术,保障国家资源安全! 会议于10月12日至13日按多专业共计14个专题分别报告了地质勘查找矿方面的新技术及新方法,并设10余处展台。是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方法的一次高层次总结及交流。 会议报告了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取得的重大成果。其中贵州省提交的6.8亿吨锰矿资源储量,山东省千吨级金矿找矿突破,以及西藏地区雅鲁藏布江蛇绿岩带中发现原生金刚石成为本次会议的亮点。 会议基于目前国内外形势及国内矿产资源需求,提出地质勘查找矿的春天即将来临。目前国内紧缺资源共18种:分别为铀、铁、锰、铬、铜、铝、金、镍、钴、锂、锆、钽、铌、铍、铼、磷、钾盐、硼等。优势矿种13种:分别为煤炭、钨、钼、锡、锑、钒、钛、稀土、铟、锗、镓、晶质石墨、萤石等。关键矿产为13种:分别为钴、锂、锆、钽、铌、铍、铼、钨、锡、稀土、铟、锗、镓等。 本次参加会议的学界泰斗有常印佛院士、侯增谦院士及肖文交院士。中国自然资源报、中国矿业报、合肥日报社、合肥电视台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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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09:16:52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质勘查行业,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地质勘查行业发挥重要作用。为统筹推进地勘单位改革,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地质勘查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深化改革,促进发展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把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作为重点工作事项,结合本地地质勘查工作需求和特点,把握改革契机,与其他部门协调谋划,切实深化地勘单位改革,促进发展。已经完成地勘单位改革的地方,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相关改革措施落实;正在谋划改革的地方,坚持目标导向,积极参与设计推动。 (一)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事企分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总体要求,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地勘公益服务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支撑的需要,因地制宜,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定和完善地勘单位改革方案,明晰功能定位,推进事企分开,合理确定事企队伍规模。要做好思想工作,凝聚人心,谋定而后动,不立不破、先立后破,妥善做好政策配套和业务接续,推动改革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改革后核心团队不打乱,工作能力不降低。 (二)积极探索,多措并举,促进行业发展。地质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环境与地质灾害监测等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回归公益属性,突出主责主业,改善公益服务供给方式,创新提供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公益性地质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核查,以及为监管执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提供支撑保障的事业单位,要聚焦重大基础地质科学认识、自然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国土空间利用适宜性及风险评价、生态保护修复理论技术、自然灾害预防及监测预警、自然资源领域标准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厘清职责边界,不得以机关影响力参与或干预市场竞争;转企的地勘单位要向生态文明建设、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集中。各地在改革中要积极探索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多元化地质勘查投入机制,探索地勘单位提出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参与勘查成果收益分配、完善市场化收入分配等激励政策,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依法盘活土地,在人员安置、社会保障、资产管理、财税等方面争取支持政策,为地勘单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协调、指导地勘单位抓住机遇,按照功能定位,在服务生态文明、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统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发挥地质勘查专业优势,在加强传统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工作领域,开展自然资源综合调查、地表基质调查、水资源调查、农业地质调查、城市地质调查、生态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重大工程地质安全调查评价、海洋地质和矿产资源调查等,为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改善人居环境、农业发展等服务。 (二)全力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充分挖掘国内资源潜力,重点围绕战略性矿产,加强能源资源基础地质工作。全面发挥各类主体作用,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大国内矿产勘查力度,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增强能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支持地质勘查单位“走出去”参与境外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三)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做好做实。各地要指导地勘单位聚焦“隐患在哪里”、“结构如何”、“灾害何时发生”等调查监测关键问题,加强地质灾害高发区1︰5万和人口密集区及其他重点地区1︰1万地质灾害调查。加强重大工程建设地质安全评价,不断改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方法和设备,科学实施工程治理或避险移民搬迁,尽最大努力避免人员伤亡。 四、提升能力,高质量发展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地质勘查工作需求和目标,指导地勘单位不断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装备研发能力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一)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强地质科学基础研究,加快探索深地科学前沿,提升生态空间和地球深部结构认知,丰富地球系统科学理论。注重培养领军人物、拔尖人才和青年人才,完善人才梯队建设。营造良好科研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二)提升地质勘查科技创新能力。要围绕战略性矿产、深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等关键领域,引导地勘单位与相关企业及研究单位合作,开展理论、方法、技术攻关,取得一批研究成果,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带动地勘行业整体能力升级。 (三)提升核心装备自主研发能力。针对我国勘查工作由浅及深、由单一向综合的发展趋势,大力提升核心装备自主研发能力,助力装备更新换代,提高勘查精度,提升多目标多手段的自然资源综合调查、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地质勘查装备水平。 (四)提升地质勘查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广泛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建设部省联动的地质大数据平台,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综合监测体系,提高地质数据集成应用,推动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智能化发展。 五、加强监管与服务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和项目支持力度,注重推广典型经验,支持地勘单位发展。建立健全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地质勘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地质勘查活动,指导地勘单位更好发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地质勘查管理政策,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在已有地勘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框架下,因地制宜制修订地方标准,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规范检查程序,加强信用惩戒,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为地勘行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指导督促地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加强服务指导。结合各地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地质勘查工作服务领域和规模,指导地勘单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落实好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政策,积极开展部门协调,为地勘单位发展争取支持,妥善处理改革中人员身份、资产管理、干部人才等重大问题。发挥行业学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业务建设和信息交流服务。 自然资源部 2021年5月10日